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11
【字 号】宜府办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19〕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要在《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认真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须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并根据“只进一扇门”改革和“两集中、两到位”等
相关要求,全部进驻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取消、变更、新增的,应按行业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1日
  附件
   
宜宾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
中国教师资格网证书查询
市本级业务主(监)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主要依据
服务 对象
办理 层级
备 注
序号
大项名称
序号
子项名称
市发展 改革委
四川省信用信息平台社会信用记录修复
四川省信用信息平台社会信用记录修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4〕66号)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
市教育 体育局
教育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55号)
自然人
教育考试服务
招生考试政策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然人
省、市、县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培训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
自然人
省、市
教师资格证相关政策咨询
教师资格证相关政策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然人
省、市、县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咨询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然人
市、县
学生入学、学籍异动政策咨询及办理
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学籍异动政策咨询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自然人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自然人
省、市、县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认证及毕业证明书补办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认证及毕业证明书补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自然人
10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10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自然人
省、市、县
11 
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11 
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自然人
12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12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自然人
市科技局
13 
引进人才项目申报
13 
引进人才项目申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7号)
法人
省、市
14 
科技政策咨询服务
14 
科技政策咨询服务
《四川省科技进步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
15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15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2018年分别修订)
法人、其他组织
市委 统战部
16 
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
16 
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宗发〔2005〕34号)
自然人
省、市、县
市公安局
17 
交通记录证明
17 
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自然人
市、县
18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自然人
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