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07
【字 号】汉区政办发〔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汉中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非学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统一命名格式为:汉台区xxx培训学校。
  (三)有依法设立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包括实物资产、货币资金投入)不少于3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价值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货币资金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五)办学场所必须相对独立、固定、集中,能够实施封闭管理,楼层不得高于四层,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六)有两个以上安全通道,主通道宽度不低于1.5米,疏散通道宽度不低于1.2米,办学场所内通道宽度不低于1.8米,通道畅通无障碍。
  (七)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中、初等教育,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八)有与办学规模和层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以及国家规定的与拟任学科及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应占到教师总数的 2/3以上。
  (九)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教材。
  (十)达到“三防”要求:保安人员应具有保安上岗证,防卫防暴器材齐全,监控系统必须使用高清设备,并全覆盖办学场所。
  (十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所有条件,符合设置标准,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另行发证。
 
第三章 申办材料
 
第六条南郑教育网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区教育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证,为个人的,提交合法身份证明。
  (三)提交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投入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提交办学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契约,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交汉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检查记录表。
 
第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区教育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汉台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办学章程(包括以下内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条 具备办学条件且达到设置标准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教育体育局申请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和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举办者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核定机构名称,凭机构名称核定通知书申请消防检查、验收。
 
第十条 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举办者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签注意见,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录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平台,上网公示。
 
第十一条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现场勘查,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区教育体育局对同意申请筹设的机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
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区教育体育局对同意设立的机构下发批复,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