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1999.05.20
【字 号】京劳社养发[1999]26号
【施行日期】1999.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1999)26号 1999年5月20日)
各原行业统筹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及《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就《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也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方案》要求,原行业统筹项目中所含的医疗费,自1999年起,应从统筹项目中剔除并相应扣减缴费比例。统筹项目中含医疗费的铁路、邮电、电力等行业企业,其医疗费未经核减,因此,上述行业企业应将1998年度核拨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额度,折算成缴
费比例,即医疗费额度占1999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额度的比例,然后,在《方案》附表所列1999年费率的基础上做相应扣减。具体扣减比例,由牵头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自1999年1月开始,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执行,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做为企业缴费基数。
  三、原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等,按《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地方政策,不列入统筹项目(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列入统筹项目的除外),其费用由企业支付。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部分行业的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在列入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时,执行北京市企业的标准和规定。
  四、1998年底前已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包括实行行员工资制的金融系统),在核定其统筹项目时,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按国家有关
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其中各行业(总行)核定进入统筹的生活、物价补贴,按北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填写《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从退休人员中剔除。按照《方案》的要求,企业应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提前退休的人员先自行清查,剔除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后,填报《1998年1月1日后提前退休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核定表》,因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需按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材料,一并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重新鉴定的有关工作将另行布置。
北京社会保障局  附件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略)
  附件二:
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