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劳社发〔200731
关于核准退休待遇具体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辖区各参统单位、各街乡社保所:
  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130号)、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157号)、《退休核准程序升级公告》(从北京市劳动保障网下载),并根据我区情况,将核准退休待遇具体办理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理当月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各单位先到朝阳区社保管理中心为当月退休职工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并下载相应数据。
2 在北京劳动保障网程序升级公告中下载“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计算程序”(企业新版VI.320071108程序升级)进行程序安装,单位导入下载的相应数据,运用该程序计算基本养老待遇并打印出《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一式六份)。
3、由单位将计算基本养老待遇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六份)、职工档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向社会保险科进行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4、社会保险科对单位申报的职工档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经核准无误后,在《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上加盖核准公章。如身份证号码、姓名、职工身份、到达退休年龄期、视同缴费年限等项内容有问题,需填写《职工基本信息表》到社保中心更改数据库后,以社会保险科(区县版程序)打印出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为准并加盖核准公章。
5、各单位带社会保险科核准后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到朝阳区社保管理中心柜台办理入库等后续业务。
二、当月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准手续,仍按每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三、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
按市局通知要求,对各单位200611日至《退休核准程序》启用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准工作,我区将在 200712月底前要完成2006年期间至市局通知发布前(20078月)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
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1、单位使用“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计算程序”,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157号文要求到社会保险科办理重新核准申报,并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需重新核准待遇人员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科通过《退休核准程序》(行政版)中的“批量核准功能”打印《重新核准待遇核对表》,交申报单位。
3、申报单位到社保中心打印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并下载相应数据。
4、申报单位对新老办法的结果进行核对确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重新核准)》中与原《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中相同项目必须一致。对无异议的打
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重新核准)》并签章意见和签章,对有异议的则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科进行核准。
5、社会保险科对于经申报单位确认通过的退休人员,直接在申报单位打印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重新核准)》(一式六份)签章通过。
6、社会保险科对于经申报单位确认有异议的退休人员,通过《退休核准程序》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待遇的重新核准,并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重新核准)》并签章确认。
7、申报单位带社会保险科核准后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核准表(重新核准)》到社保中心柜台办理后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各单位目前可以开始按以上1-3办理程序进行,并对新老办法的结果进行核对确认工作。须在11-12月期间的当月20日以后(全天办公)再按4-7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到社会保险科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准工作。 
四、现不能使用《退休核准程序》核准待遇的人员类别:农民工、京劳社养发31号文中的
原事业北京社会保障局2人员和封定缴费基数转制单位人员。
批量核准20061月至今已退休人员的重新核准待遇工作(除此项中的类别人员不能使用核准程序,还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具体使用程序进行核准时间将按市局要求另行通知。其他类别人员均可使用该程序。
五、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130号)对原《关于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文)中:对间断缴费人员“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按累计间断的缴费的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度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在183号令实施后(200711日后),不在执行中断缴费前推社平的规定。(我区已对20071月至8月的有间断缴费前推社平的退休人员进行了重新计算调整,待单位再按本通知第三条进行重新核准待遇工作)2006112月退休的人员原待遇保持不变。
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乡社保所到社会保险科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单位在外区办理退休后,因职工户口在我区,退休待遇现由我区发放的人员)。其他退休人员由原申报单位为其办理待遇重新核准手续。
七、退休人员在市局《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157号)发布前已经死亡,经重新核准,需补发其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的,应于重新核准的次月一次性补发自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至死亡当月的差额部分。已办理死亡清算手续的,不再重新清算。
八、单位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还按原程序进行(试点单位按网上申报培训要求申报)。核准退休待遇时按现程序申报办理。
九、关于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的问题,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社保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退休时基本信息变更流程的通知》进行操作。
十、为保证市政府183号令的顺利实施,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该项工作,并在此期间关注北京市劳动保障网和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该项程序升级或有关通知。
                    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退休待遇 办理程序 通知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制    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