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3.12.11
【字 号】京劳社养发[2003]209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北京市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2003年12月11日 京劳社养发[2003]20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3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
  1、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上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885元)。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885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
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照《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下述标准进行调整:退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享受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五、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2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
  六、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八、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