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试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 号】浙人社发[2014]25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试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2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提高资格审查效率,为报考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我省将于2014年起在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试行考后资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人专〔2005〕199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网络报名和缴费,直接报名参加考试。承担考务工作的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向社会公开,确保应试人员知晓。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条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浙江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一律取消考试成绩,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考试资格的条款进行处理。
  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6号),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各地审查工作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全科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单位盖章的报名表及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取得资格。具体审查工作部署由省建设厅另行通知。
  三、实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是我省提高工作效能、方便广大应试人员所采取的一项改革举措。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好审查场地和专家,严格按规定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积极协助,做好服务工作,共同按照浙人社发〔2013〕226号文件要求,密切配合,确保二级建造师资格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