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招生录取阶段签订的《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非在职)研究生定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原单位就业。
(一)在职人员或在我区已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一律按《定向协议书》的要求派遣到原单位和就业单位工作。
(二)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我区继续择业;
2.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或者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托管;
3. 县以上(含县)党委、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为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以下公共就业服务。(1)建立“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资源数据库;(2)免费办理户口、档案托管、待就业登记手续;(3)免费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优先推荐就业服
自治区招生网务;(4)免费提供岗位需求信息;(5)免费在“广西毕业生就业网”、“广西人才网”注册并发布求职信息;(6)免费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招聘会;(7)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免费为毕业生举办“网上专场招聘会”。
第二条对于不愿在《定向协议》规定的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及工作服务年限达不到《定向协议书》规定年限的毕业生,须向我厅提出违约申请,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为受理。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于每年9月1日后开始受理当年毕业生的违约申请;
(二)填写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并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并加收该费用50%的违约金;(四)经我厅批准后,毕业生方可到区外就业。
第三条培养成本及违约金的计收及使用。“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5000元人民币(按每年培养成本的5
0%收取);博士毕业生每年的培养成本按1.2万元人民币计算,每年的违约金为6000元人民币(按每年培养成本的50%收取)。若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须一次性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按(每年的培养成本+每年违约金)×学制计算。培养成本及违约金可根据毕业生在我区工作服务的年限进行减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取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违约毕业研究生培养成本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教函[2009]246号)的精神,违约毕业研究生一次性退还的培养成本及违约金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
据,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弥补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
第四条建立诚信档案。对于不履行《定向协议》又不退还培养成本的毕业生,我厅将建立该毕业生的诚信记录档案,并放入毕业生的档案中。
第五条所学专业为我区需求过剩、在区内无法就业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外地调节性就业。对这部分毕业生,将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其培养成本及违约金。办理程序为:
(一)“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毕业半年后,方能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填写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审批表》;
(三)经我厅同意后,毕业生可到外地调节性就业。.第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非在职硕、博士毕业研究生信息登记表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博士(非)在职毕业研究生赴外地就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