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 规范教学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
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初中学生不少于20.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
得超过2小时。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第七条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 规范招生行为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条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招生比例。改革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择优统招。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鼓励各地、州、市积极探索保送生、特长生录取办法.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普通高中自主录取。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捆绑”招生机制。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擅自组织任何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异地招生管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严格执行学
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 “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招生网第十四条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办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
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严禁公办中小学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民办学校要做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拥有独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
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第十七条 严格学籍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要特别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做好转入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登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规范评价考试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
综合评价方式.小学全面实行考试等级评价制度.初中实行以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中考成绩按等级呈现。普通高中要认真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要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课考试.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规范考试成绩管理。不得以学科成绩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学生.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不得歧视、排挤学习困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与学生签订各类考试成绩的“保证书”、“协议书”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政策规定可以参加的考试.也不准按学生考试成绩编班和排座位。不得以高(中)考为由强制
学生提前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