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 号】晋人社厅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3号)
厅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作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作用,切实把网站建设成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包括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 www.v, 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厅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是我厅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是各处室、局、单位业务宣传、办理和互动交流的重要窗口平台。
  第三条 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同时,要加强上网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第四条 网站建设与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组是厅互联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负责全厅互联网站规划、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由举办方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局、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和责任人,切实做好厅门户网站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九条 加强政务公开类、在线服务类、网上办事类、交互沟通类等栏目建设,增强信息发布、、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监督投诉等功能。
  第十条 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除涉密信息外,各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网站信息维护制度和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明确领导和责任人,做好网上信息发XXX维护更新工作,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做好上网信息归档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提供、谁负责”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各处室、局、单位在厅门户网站的文件发布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审,并报分管厅领导核准后交由信息中心发布。未经厅领导核准的文件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网站信息报送制度。各处室、局、单位做好厅门户网站的信息报送工作,信息中心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与“中国山西”门户网站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回复制度。各处室、局、单位及时做好“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及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的信息收集、办理、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无权发布政府信息,如需转载应注明信息来源。
福建省公务员应急管理网络培训平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情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
  (一)厅门户网站在首页醒目位置列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内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的链接;
  (二)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在首页醒目位置列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厅门户网站及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链接。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八条 厅门户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网站运行维护由网站举办方和授权承办方负责,并保证24小时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机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凡上网信息出现泄密及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安全防护等级,配置相应的软、硬件安全防护设备。加强安全技术手段的应用,定期检查网站存在的漏洞及其它可能遭受恶意攻击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确定故障等级、恢复时限。遇突发情况,保证网站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各处室、局、单位的信息报送、信息审核、信息回复,各业务网站的信息更新、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并按照有关精神不定期进行专项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门户网站、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