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技能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新型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
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
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组织教师应当每年入企调研实践不少于一周,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二)培训教室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
(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应当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前应当将网络平台、教学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及学时认定等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按照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建立并落实下列有关安全培训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培训需求调研制度;
(三)培训策划设计制度;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教学管理制度;
(六)教师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经费管理制度;
(九)后勤保障制度;
(十)培训过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
其中(一)(四)(五)(六)(七)款应当悬挂在适当位置。
第八条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对象、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分级向省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将结果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培训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建设达标、布局合理、高效便民、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置安全生产考试点。考试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有关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在考场入口处设置具备网络链接功能的人脸、身份证
等识别阅读器,并至少配备一台备用设备;
(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场设置独立、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足够的存储设备保存视频影像资料;
(三)理论考场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应当部署相对独立的考试局域网,配备不少于60台计算机;应当按主控台在机房前方,考生面向主控台、考生用机采用横排式格局进行布置,新建、改建的考场采用单排单列方式布置,各考位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和距离;
(四)实际操作考场必须配置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物操作、仿真模拟操作等考试设备,各考位之间福建省公务员应急管理网络培训平台
应当设置充足的安全距离;
(五)待考场所应当设置有引导叫号系统,并配备可满足需要的储物柜等设施;
(六)按照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条考试点应当建立、悬挂并落实下列有关考试考核制度:
(一)考试点岗位职责;
(二)考务人员(监考、考评员、技术保障人员、工作人员等)职责;
(三)考试实施程序;
(四)理论考试考场规则;
(五)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
(六)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七)考试系统及设备管理制度;
(八)考试档案管理制度;
(九)考试过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其他应当健全落实的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考试点和新增考试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生产考试点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考试点自查自评表;
(三)考试点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公及考试场所建设情况;
(六)计算机考场基本配置情况;
(七)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情况。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或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考试点建设情况进行条件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培训、考试质量评估体系和信用等级制度,分级开展安全培训、考试质量效果评估,运用好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有关规定,推进我省在校学生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试点工作,支持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方便在校学生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与委托方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安全培训的对象、目标、形式、内容、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