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5.10.14
【字 号】粤司[2005]222号
【施行日期】2005.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司[2005]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现将本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和领导能力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公正执法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形成适应司法行政干部培训需求,体现时代特的教学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鲜明、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培养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
度、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方式,坚持“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和“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遵循培训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行业特点,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目标。
  第五条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成绩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机关公务员和专业人员,重点培训处级以上干部和基层一线干警、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的主要方式:坚持组织调训与自主培训相结合;坚持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坚持国内培训与培训相结合;坚持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坚持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工部门牵头抓总、规划指导、分级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培训的分类
  第八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按类别、等级、衔级划分培训种类。
  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按工作性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专业人员3个类别。按职务级别分为处级以上干部和一般干部两个等级。
  第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培训。一般由当地人事部门组织培训,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与人事部门联合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二)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按照其相应职位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晋升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任职培训要求接受培训。
  (三)更新知识培训又称在职培训、定期培训,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
作能力的培训,目的在于使公务员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累计不得少于5天。可采用讲座、参观、研讨、岗位练兵或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灵活组织实施。
  (四)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对象是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各地各单位应至少确定两门专业课程进行强化培训,使公务员接受一次本部门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可根据专项工作和实际工作需要,由政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一般每3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包括衔级内晋升培训和跨衔级晋升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
  (一)初任培训(新入警人员首授培训合并进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二)晋升培训是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晋升前的培训。衔级内晋升培训时间不少
于10天。跨衔级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晋升培训合格者,方能晋升。男警察55周岁、女警察50周岁以上,可不参加一级警督以下的晋升培训。
  (三)其他培训要求与第十条(二)、(三)、(四)款相同。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培训: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以开展适应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高、新、外、专领域的业务培训为主。
  第十三条 处级以上干部培训。每人必须参加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
  第十四条 一般干部培训。每人年均参加不少于12天的脱产学习。3年内,每人参加各种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凡3年内参加过司升督晋升培训的,经批准可不参加省厅局组织的内容相近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凡参加过司法部或地方组织的培训,且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需报省厅政治部备案。经批准可不参加省厅组织的内容相近的培训。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的内容,基本要求是强调坚持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主要可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从事公务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和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具体可根据培训类别、等级和衔级确定。培训内容要贴近实际,突出重点,按需施教,讲求实用,并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类别培训,从提高理论素养、树立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加强党性修养四个方面来开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工作研究、领导和管理科学、指挥决策和现代科技知识。对各单位一把手的培训,围绕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宏观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设高层次的专题研讨班。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根据工作岗位和职责的变化,着重进行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的要求,围绕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
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来开展,同时要联系本系统工作实际,加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纪律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教育,加强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中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办理行政事务的能力。
  第二十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警察意识和警察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监管业务知识、心理学知识、科技知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
  (一)初任培训,突出警察意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监管业务基础知识,强化警察行为规范、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
  (二)晋升培训,突出执法经验、执法水平的总结和提高,学习司法行政实用法律法规、管理科学、心理学知识、科技知识,强化警察心理、专业技能、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
  (三)继续教育培训,突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新形势下监管业务工作研讨,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警察心理和现代科技知识、相关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
  第二十一条 专业人员培训要以提高专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积极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等内容的培训。突出抓好中青年学术、业务骨干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专业人员广泛进行研修、研讨活动,活跃司法行政系统各专业队伍的研究气氛,推进学术研讨工作的蓬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