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推进人才培养,促进内蒙古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评审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包括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市场营销、生产工艺与装备、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评审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据库技术、网络与电信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规划、用人单位运营管理、人才开发与培养、薪酬福利管理、绩效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内蒙古自治区人才信息网
    (三)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维修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物业监督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场营销: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研、市场推广、销售渠道开发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生产工艺与装备:制造工艺、产品质量控制、生产组织与管理、工业计算机应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供应链管理:供应链规划、采购管理、仓库管理、物流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与测试、质量问题解决、质量评估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评审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考察申请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所申请资格范围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在该领域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已通过所从事领域的中级职称或同等级别职业资格考试;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专业技术素养,并取得一定的业绩或荣誉;
    (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条 评审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需材料。
    (二)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资格审核合格者,进行笔试或者面试。
    (四)经过笔试或面试合格者,参加综合评审。
    (五)评审机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作出评审决定。
    (六)评审机构颁发证书或者聘书给评审合格者。
    第四章 评审结果和效力
    第一条 评审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审合格者发证或聘书,不合格者不予发证或聘书,并在聘书中告知评审不合格原因。
    第二条 评审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合格者获得的证书或者聘书,对聘用、晋升和评绩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评审结果不能成为聘用、晋升和评绩效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还应该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费用
    第一条 评审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实行机构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由自治区资格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条 评审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自费原则,申请人需支付一定的评审费用。具体费
用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社保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若本办法与其它政府规章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