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律评231】施⼯合同中的暂列⾦额与暂估价,你清楚吗?
⼀、暂列⾦额[1],根据住建部《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项的定义,是指招标⼈在⼯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款中的⼀笔款项。⽤于⼯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程设备、服务
的采购,施⼯中可能发⽣的⼯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住建部、国家⼯商总局制定的《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 —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施⼯合同⽰范⽂本》)通⽤合同条款第1.1.5.5 ⽬对暂
列⾦额的定义基本相同,是指发包⼈在⼯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笔
款项,⽤于⼯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
中可能发⽣的⼯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的索赔、现场签证
确认等的费⽤。
1、暂列⾦额是在招投标或签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预备性⽀出,性质上属于招标⼈或发
包⼈的备⽤⾦,功能在于⽀付施⼯中发⽣的不可预见的⽀出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等款项。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条“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暂列⾦额可以⽤来⽀付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程变更、项⽬特征不符、⼯程量清单缺
项、⼯程量偏差、计⽇⼯、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提前竣⼯(赶⼯补偿)、误期赔
偿、索赔、现场签证。质⾔之,暂列⾦额可⽤于⽀付施⼯合同因任何变化⽽产⽣的费⽤。值得
注意的是,前述暂列⾦额⽀付范围中包括的“暂估价”,是指暂估价调整部分的价款,不是指暂估
价本⾝。例如,施⼯合同中对消防⼯程的暂估价为100万元,后经招标确定的消防⼯程的中标价
格为120万元,则可⽤暂列⾦额⽀付该消防⼯程在原暂估价100万元基础上增加的20万元,原消
防⼯程暂估价100万元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需使⽤暂列⾦额⽀付该100万元。
2、暂列⾦额在签约时没有与之对应的具体项⽬(或⼯作内容)和⾦额,即项⽬、价格均未确
定。
3、暂列⾦额的数额由招标⼈给定,投标⼈⽆权更改⾦额。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
条“⼯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在编制⼯程量清单时在“其他项⽬清单”列项暂列⾦额;第5条“招标
控制价”,招标⼈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额应按招标⼯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额填
写”;第6条“投标报价”,投标⼈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额应按招标⼯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额填
写”。由此表明,暂列⾦额由招标⼈确定,此与暂列⾦额系招标⼈备⽤⾦的属性亦相吻合。
4、暂列⾦额虽然计⼊签约合同价,但暂列⾦额的所有权⼈是发包⼈,暂列⾦额是否使⽤、如何
使⽤均由发包⼈⾃由决定,承包⼈⽆权申请发包⼈⽀付暂列⾦额。根据《2017版施⼯合同⽰范
⽂本》通⽤合同条款第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和承包⼈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
⾦额,包括安全⽂明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额等。”暂列⾦额计⼊签约合同价。但应注意的
是,暂列⾦额虽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却是发包⼈的项⽬备⽤⾦,归发包⼈所有,不是承包
⼈的应得款项。换⾔之,签约合同价去除暂列⾦额后的价款,才是承包⼈的应得合同价款。施
⼯中,当发⽣合同价款调整、向承包⼈赔偿等合同约定价款之外的费⽤时,发包⼈可以从暂列
⾦额中⽀出,并相应扣减暂列⾦额的总额;也可以另⾏计⽀,暂列⾦额保持不变,是否从暂列
⾦额中⽀出完全由发包⼈⾃主决定。[2]鉴于暂列⾦额属于发包⼈的⾃有备⽤资⾦,在施⼯合同
中并不存在必须完成的对应⼯作内容,因此,发包⼈没有向承包⼈⽀付暂列⾦额的义务,只有
⽀付暂列⾦额所对应⼯作价款的义务,故承包⼈应以具体明确的⼯作内容列项⽽⾮直接以“暂列
⾦额”列项向发包⼈申请款项。
5、暂列⾦额与⼯程价款结算⽆关。⼯程价款结算,是对承包⼈已经完成的⼯程量按照施⼯合同
约定的计价标准及价格调整⽅法,据实计算承包⼈已完成⼯程价款的活动。⽆论施⼯合同是否
约定了暂列⾦额以及数额的多少,也不论是否使⽤了暂列⾦额,均对⼯程价款结算没有影响。
⼆、暂估价,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9项的定义,是指招标⼈在⼯程量清单中提
供的⽤于⽀付必然发⽣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程的⾦额。
《2017版施⼯合同⽰范⽂本》通⽤合同条款第1.1.5.4 ⽬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相同,是指发包⼈
在⼯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于⽀付必然发⽣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程设备的单
价、专业⼯程以及服务⼯作的⾦额。
1、暂估价在签约时具有与之对应的具体项⽬(或⼯作内容),但价格不能确定,仅仅暂估⼀个
价格,即项⽬确定、但价格未确定。
2、暂估价的数额在招标时由招标⼈给定,施⼯中确定价格后,以此取代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
款。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条“⼯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在编制⼯程量清单时,需
将“暂估价中的材料、⼯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
表;专业⼯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第5条“招标控制价”,
招标⼈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将“暂估价中的材料、⼯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程⾦额应按招标⼯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额填写。”第6条“投标报价”,投标⼈在投标报价时,“材料、⼯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综合单价;
专业⼯程暂估价应按招标⼯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额填写。”即按照招标⼈给定的暂估价进⾏投标报价。施⼯中,能够确定材料、⼯程设备、专业⼯程的价格后,以确定的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例如,发包⼈在招标⼯程量清单中对C30商砼的暂估价为360元/m³,在实际施⼯中,实际采购价格可能是350元/m³,也可能是370元/m³,合同双⽅确定以365元/m³的固定单价结算,则暂估价转为固定单价,并以此价格计⼊结算;也可以约定以实际发⽣时的市场价为结算价,则暂估价转为可调价,并按实际市场价格计⼊结算。
再如,发包⼈在招标时对幕墙⼯程的暂估价为300万元,施⼯中经发承包双⽅招标确定的幕墙⼯程中标固定总价为400万元,则以该400万元取代暂估价300万元,调整合同价款。
三、暂列⾦额与暂估价的异同
1、相同点:(1)均计⼊签约合同价;(2)在招投标阶段的数额,均由招标⼈给定,投标⼈不能更改数额。
2、不同点:(1)预见性不同。暂列⾦额是在招标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预备⽀出,即项⽬、⾦额均未确定;暂估价是必然会发⽣但价格尚不确定的⽀出,即项⽬确定、但⾦额不确定。(2)性质不同。暂列⾦额实质是招标⼈的预备⾦,是否在招标⽂件或施⼯合同中明确,并不影响施⼯合同的履⾏;
中国税务师协会暂估价的⼯程内容是除价格外所有内容均已经明确在施⼯合同中、合同双⽅不按约定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作。(3)使⽤⽅式不同。暂列⾦额由招标⼈⾃主决定是否使⽤、如何使⽤;暂估价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确定。(4)与⼯程价款结算的关系不同。暂列⾦额与⼯程价款结算⽆关,⽆论暂列⾦额的多少或有⽆,均不影响⼯程结算价格;暂估价与⼯程价款结算有关,暂估价项⽬⾦额确定后,以确定⾦额取代暂估价,并计⼊⼯程结算价格。[3]
注[1]:《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使⽤“暂留⾦”,《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均使⽤“暂列⾦额”。
注[2]:常设中国建设⼯程法律论坛第⼋⼯作组编:《中国建设⼯程施⼯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9年10⽉第1版,第293页。
注[3]:此处有部分内容参考常设中国建设⼯程法律论坛第⼋⼯作组编:《中国建设⼯程施⼯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9年10⽉第1版,第291页。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2015年10⽉16⽇创刊,2019年11⽉25⽇更名为《建⼯律评》。后缀数字,表⽰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平有限,⽂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律所及作者简介
1.⼭东福泽律师事务所,系经⼭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的建设⼯程专业律师事务所。
2.郭兴隆,⼭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宁波、台州、济南、潍坊、桂林、淄博、聊城七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东理⼯⼤学元华庭审研究中⼼研究员,⼭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调解员,⼭东省律师协会建设⼯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PPP项⽬评标专家,淄博市⾏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程索赔法律实务》(⼈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