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 ,制定本指南。
二条 本指南合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 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 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 ,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 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 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非单 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
条 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 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 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条 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
第六 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 ,但不
是全部内容.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 质量控制的普通要
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 要求.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 定、修改质量控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置 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
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 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在业绩评价、 薪酬、  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 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 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 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承担 的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
第九条 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独立性要求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  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以朴重、诚实、不偏不 的态度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中国税务师协会
独立性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和为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的人员,除与 委托人存在委托事利益外,没有其他利益关系。
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注意以下方面:
    (一)要覆盖所有的业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二)在为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以及处理不同业务版 块关系时,应提出其独立性要求;
(三)对独立性要求应当具体列举;
(四)发现威胁独立性情形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业务质量控制
第一节 业务承接和保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 前,应当对委托人下列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一)委托人税收法规遵从度;
    (二)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使用目的;
    (三)委托人对注册税务师实施程序、方法的干预;
    (四)税务师事务所承办能力
    (五)委托业务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
    (六)其他有损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情形.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委托人进行调查和 估:

    (一)了解委托人的税收法规遵从度和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使用 目的对首次接触的委托人,可采用到现场调查的方法。
具体调查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对委托人查补税款(处罚)原因 情况、 委托人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的认识、 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是 否存在以及执行情况、 委托人业务部门人员素质情况、 委托人所处 环境、委托业务对委托人的影响程序。
(二)了解委托人对注册税务师实施程序、方法的干预情况、税 务师事务所承办能力、委托业务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 要求时,可采用内部调查方法。
三条 对委托人的调查情况进行评估时,先由调查人进行初 评,出承接(保持)意见,再由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在对委托人进行调查和评估时应当注意:
    (一)    首次接触的客户,由有经验的注册税务师担任调查人
    (二)    市场开辟人员不应参预评估;
    ()    评估时应当关注收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者风险管理委员 会,根据制定的评估程序和确定业务承接(保持)的标准 ,确定是 受或者保持委托关系。
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约定书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特殊关注,重要条款应保持稳定,必要时可委托法律专家进行设计.
务约定书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业务约定书的起草 人或者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二节 业务委派
七条 项目组织结构普通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 目助理三级。
目负责人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 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业务能力、 工 量以及独立性要求,应避免依业绩高低安排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 组人员安排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客户沟通等工作。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 之间对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业务,如果鉴证对象是本事务 所提供的涉税服务结果 ,
以考虑由提供涉税服务项目以外的人员担 任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
三节 业务实施
第十九条 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应当根据服务项目性 质和目标灵便掌握。鉴证业务应当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 .
十条 制定、修改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项目目标描述应当做为项目计划的一部份;
    (二)业务约定书中对客户情况的描述,不能代替调查计划和调 结果;
    (三)计划应当事先制定,事中修订,并做以记录
(四)项目计划修改时,应将修改原因记录在底稿中。
十一条 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是注册税务师根据项目 质、  目标以及风险等方面的经验确定。 重要的风险质量控制事项 的确定,以及此制定的相应控制措施,应当在计划阶段完成。
十二条 规则第二十三条是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证据管理总体 要求。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税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 定。
二十三条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所述的舞弊是广义上的定义.委 托人舞弊的目的和结果,就是逃避缴税和骗税
税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当把发现和处理委托 舞弊作为重要内容,并注意以下情形:
    (一)对委托人过高的委托费用以及提供税务筹画、 享受税收优 惠、税务商议、风险评估等服务时,应当保持警觉,签订合同前应当

与委托高层管理人接触,更深入地了解委托目的和服务目标,以评 估委托人逃避缴税、骗税风险
(二)在业务实施中,当发现委托人有舞弊迹象时 ,应当修改计划, 将此事项提升为重大的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并制定针对性的序, 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三)当有证据表明委托人的确存在舞弊时,应当与委托人高层 管理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当委托 人不打算采用注册税务师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 , 考虑是否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分歧的性  质,确定分歧的解决程序和方式 .意见分歧解决可通过项目负责人解 决和专业委员会表决两种方式进行。
意见分歧解决制度包括分歧处理程序、 分歧解决方式、 分歧处 录.
分歧处理记录包括:意见分歧的事项内容,意见的内容和持各种 意见人员及职务、讨论内容、解决方式.
四节 业务复核
第二五条 复核级别应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 定复核级别。涉税鉴证业务的复核级别不应少于三级 .确定复核人员 的原则是由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业务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三)与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否得到记录;
()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五节 业务监控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项目风险等级,可以根据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