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2.11.12
∙【文 号】中税协发[2012]062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2]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一、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的发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日益成为风险主体,新业务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义务。为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根据2012年执业准则委员会议定,现将《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意识,指导事务所和税务师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后,《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
四、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aa执业准则栏目)下载电子版文件。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税务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涉税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涉税业务目的、对象、范围等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应对委托方进行调查、评估。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是否具备委托资格,经营情况和组织结构,以前年度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况;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是否有权委托涉税业务,根据涉税业务性质签订相应业务约定书。
(三)与签订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业务,应当具备与其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并为所承接涉税业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受托承担涉税业务,在明确涉税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涉税业务约定书。
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本指导意见中的涉税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涉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业务约定书存档。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涉税业务不同可以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事项:
(一)签约双方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鉴证或服务目的;
(三)客户服务的要求;
(四)鉴证或服务对象、范围和项目;
(五)鉴证或服务人员;
(六)鉴证或服务时间期限;
(七)鉴证或服务费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鉴证或服务报告类型及要求;
(九)鉴证或服务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十)鉴证或服务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十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十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三)签约时间。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鉴证或服务目的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根据业务的要求和特点,在业务约定书中以适当方式表述鉴证或服务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鉴证或服务时间期限应当确定。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鉴证或服务费用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鉴证或服务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及承担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报告使用者使用,并约定业务报告使用不当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许可,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不应将涉税业务报告及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中还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一)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对鉴证或服务对象在约定时限和目的下进行分析、评价并发表专业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是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协助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鉴证或服务报告。
(二)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鉴证或服务计划、执行鉴证或服务程序,且所受限制对鉴证或服务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税务师可以中止鉴证或服务业务,并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终止涉税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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