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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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44Q。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组成合议庭于***********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34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总工程款367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从工程验收合格满十个工作日后加15日起算,即从***********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为927223.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地下室人防门及战时防化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4号、5号楼地下室人防门及战时防化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其中合同第四条“合同造价及***”约定总包干价为3678000元,根据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期限”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给乙方(原告),余下5%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期满(两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点约定:若甲方未按合同的约
定向乙方付款,逾期超过十五天后,每逾期一天,按总工程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工程已于**********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质保期已于**********期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574600元工程款,尚欠原告1103400元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拖欠工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原告诉请的工程款1103400元,其中919500元为工程进度款,183900元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期限”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给乙方,余下5%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期满两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而案涉工程已于**********验收合格,工程进度款应于**********(经查日历该日期为最后付款时间)付款至95%,即原告诉请中的919500元应当在**********付清。则该工程进度款的诉讼时效于**********已经届满。另案涉工程质量**期于**********期满,则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183900元,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但原告于**********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
有权拒绝付款。2、原告未向被告出具书面付款申请和发票,未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和**主张付款权利,被告也有权拒绝付款。根据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乙方在每次**支付合同款时,应向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供相应发票。但原告至今不仅没有按约定**提出书面付款申请,也没有提供未付款的相应发票。故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付款。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发包单位、甲方)签订一份《地下室人防门及战时防化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工程**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4号、5号楼地下室人防门及战时防化设备安装工程。2.乙方按本预算价3678000元承包人防设备的制作和防护安装工程(合同单价为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装、包验收、包文明施工费、包利润、包税金等乙方应考虑的费用),工程设备清单详见附件;设备数量按实结算,单价按设备清单附件。3.产品质量**期为二年,自人防办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甲方开出委托书后由乙方负责办理验收。4.(第八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期限:(1)双方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给乙方作为定金;(2)在乙方门框进场安装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
%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3)在乙方门扇进场安装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4)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5%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人防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5)余下5%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甲方必须根据工程进度按本条款规定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每次**支付合同款时,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供相应发票。5.(第十条第2款)若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款,逾期超过15天后,每逾期一天,按总工程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均确认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包干价3678000元。
**********,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款项735600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款项735600元。**********,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款项1103400元。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已收到工程款2574600元。
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于**********竣工,原、被告双方于**********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并提供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人防地下室工程隐蔽验收申请表、孔口防护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人防战时通风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份、人防战时给排水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人防战时电气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佐证。其中人民防空工程验收**显示:工程**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校区4号、5号楼,开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为**********,***为合格,综合***为符合**,日期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主张该证据证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原、被告均确认案涉工程于**********交付被告使用。
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未经人防办验收合格,且原因在于被告,原告于***********才知晓案涉工程的设计服务改由************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分院负责;并提供《关于停止人防设计有偿服务暨项目移交函》(以下简称移交函)、与***的聊天**、与“东莞理工学院***”的聊天**佐证。1.与***的聊天**显示:***********,代表原告一方称“**,早上好”,***回复称“我把三方协议发给你”并发送一张照片[照片为移交函,移交函显示:该函由**************(以下简称*******)、************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分院(以下简称*********)于*****向被告出具,内容为“……经征询***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并与************人防与地下空间设计分院(以下简称*****)达成一致,将原由**承接贵司东莞理工学院城市东莞理工学院
学院新校区(一期A区/B区)的人防***原合同中关于**的义务及权利全部移交给*****,由其履行与合同有关的后续一切事务。如贵司有任何异议,请在收到此函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及*****将视同默认。**不再承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代表原告一方称“这份移交函要甲方盖章吗”,***回复称“是的”。2.与“东莞理工学院***”的聊天**有出示原始载体,显示:代表原告一方发送了一张照片(照片为移送函),“东莞理工学院***”回复称“收到”;**********,代表原告一方称“**,你好!你们领导明天在吗?如果可以的话我想明天上午过去和他谈一下验收办证的事”,“东莞理工学院***”回复称一个表情表示可以。被告对移交函、与***的聊天**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与“东莞理工学院***”的聊天**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确认***是被告的后勤人员,并确认原由*******负责的案涉工程设计工作变更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