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5.09
【字 号】皖政〔1994〕27号
【施行日期】199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4年5月9日 皖政〔1994〕27号)
  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
单项制度。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要求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以同志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着眼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分步进行,抓住重点,严格规范,用二至三年时间积极稳妥地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实施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中从事党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实施范围具体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无论是否开始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等工作结合各级机构改革进程,在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实施。省直各部门1994年上半年开始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始实施,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开始实施,当年底基本完成。
  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逐步实行。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施准备阶段。1、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3、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4、拟定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实施阶段。1、根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编制《职位说明书》。2、根据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选配人员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单位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1、本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纠偏、补缺、完善。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3、人事部门对各单位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有关单项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查验收责任。
  四、几项重要工作的实施和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职位分类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必须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相符。
安徽省公务员报名入口
  设置非领导职务具体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必须编制《职位说明书》。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设置的职位数额。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具体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有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类大、中专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得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考核、审查,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认真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的晋级增资,必须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有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查。
  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规定不得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