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6.04.21
【文 号】教发函[2016]91号
【施行日期】2016.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6]9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5〕13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686;同时撤销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武汉传媒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华中师范大学与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办出水平,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武汉传媒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武汉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传媒学院(英文名称:Wuhan College of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凤凰大道2号。:430205
  大悟校区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高铁经济新区将军大道。:432800
  学校网址:www.whmc.edu/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投资主体民营化、管理制度现代化、教育教学规范化、专业设置市场化、后勤事务社会化的模式运行,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具备持续学习能力、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传媒及相关行业生产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办学模式: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对于人才的需求,不断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产促教、无缝对接的办学模式,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逐步开展其他层次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第八条 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是以应用型人文学科为主,文、艺、管、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形成以文化传媒类专业为主干,以传媒艺术类专业为特,以传媒技术类和文化产业管理类专业为支撑的“一体两翼”式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九条 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为湖北省民政部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学校是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各种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董事长和部分董事会成员;
  (二)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依法对学校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享有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的权利;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湖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