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领导
第一节 行政领导及其职务升降与任免
一、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省部级正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三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委员会副主任等):四到五级。
(5)厅、司级正职(厅长、局长、州长、专员、地级市市长、直辖市的区政府区长,国务院各部委的司长等):五至七级。
(6)厅、司级副职(副厅长、副局长、副州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直辖市区政府副区长,国务院各部委的副司长等):六至八级。
(7)县、处级正职(县长、自治县县长、自治旗旗长、地级市的区政府区长,直辖市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中的处长等):七至十级。
(8)县、处级副职(副县长、自治县副县长、自治旗副旗长、地级市的区政府副区长,直辖市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中的副处长等)八至十一级。
(9)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科长):九至十二级。
(10)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副科长等):九至十三级。
二、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一)选任制
(二)委任制
(三)考任制
(四)聘任制
行政级别一、行政决策的类型
(1)从决策主体的层级上划分,行政决策可以划分为国家决策和地方决策。其中,地方决策一定要贯彻国家决策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充分发挥。
(2)根据决策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行政决策可以分为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
(3)从行政决策的内容上分,可把行政决策分为社会管理决策和机关管理决策。
(4)从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可以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5)按决策后果分,行政决策可分为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
二、行政执行的环节
获取行政执行的良好效果,务必抓好下列五个主要环节:行政执行计划;组织落实与人员配置;行政执行中的指挥;行政执行中的控制;行政执行评估总结。
三、行政协调的方式
(1)主体合流法;(2)中间数法;(3)冷处理与热处理法;(4)当面表态法;(5)谈心法;(6)跟踪处理法。
四、行政监督
(一)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和专门监督。这里侧重阐释后者。
(二)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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