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即时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经办监管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即时结算,按本规程执行
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使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解挂、解锁及补办等业务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流程制定、异地就医目录库管理及医疗服务监管;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
(以下称周转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统计、稽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和数据交换标准规范的制定;负责经办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及本省其他统筹地区(不包括郑州市本级及所属区、县〈市〉)在郑州市发生的异地就医相关事宜。
省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省辖市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的审批备案、费用审核;负责本统筹地区周转金的上解;共同做好异地就医服务监管、医疗费用结算、统计及稽核等工作;结合本地信息系统实际情况,升级或改造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与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和数据交换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四条  全省异地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省级经办机构根据省辖市经办机构申报医疗机构名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申请时,长驻异地人员需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省内长驻异地就医申请表》(见附件1 ),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可做为门诊重症慢性病就诊医疗机构)转诊就医人员需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审批表》(见附件2),原则上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地省辖市经办机构(以下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实时传输审批备案信息。
第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申请变更异地就医备案信息的,需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
第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转诊就医人员需同时出示《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就医审批表》)。
第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服务管理,执行就医地省辖市经办机构(以下称就医地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周转金管理
第九条  首笔周转金由省级和省辖市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25%上解,以后每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额上解,用于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结余转入下季度。
第十条  周转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分别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周转金产生的利息分别记账。
第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季度告知周转金收支运行情况,省级和省辖市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解周转金。
第四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原则上暂实行以按项目付费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待遇标准执行参保地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障卡为异地就医人员即时办理出院结算,出具结算清单及发票。
(一)医疗费用应由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医疗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生成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明细及汇总,完
成对账,生成费用申请支付表,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系统进行传输。参保地经办机构于第二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完成费用审核、意见反馈及费用明细、汇总数据、支付表的核对工作(住院病历等的审核以参保地经办机构为主,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调做好病历抽调、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反馈及最终审核结果的确认等工作),上传确认结算信息。省级经办机构于第二个月底前完成上传结算信息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向就医地经办机构拨付周转金,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
第五章 目录库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目录库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编码规则,统一编码;省辖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同步更新目录,并做好编码对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