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 号】豫人社职业[2012]78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豫人社职业[2012]7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2年11月份起,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原则
  鼓励地方政府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提升技能人才素质为目标,以解决我省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需求为重点,按照“就业导向、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学校的基础作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培养目标和方式
  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实行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重点突出技能训练的方式,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形式进行。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确定一批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2012年河南省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培养1万名左右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成为技师、高级技师。
  三、河南省社会保障网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办法
  各地要通过财政补助、企业和个人分担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政府采取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每培养一名急需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政
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院校直接培养和经认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由院校和企业直接申请。对个人参加社会培训的,可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学员按规定标准先行向培养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待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委托培养机构或自主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申报。各省辖市要根据各培养机构招生情况,统一汇总,于11月30日前(以后每年于4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培养申请计划,填写《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2),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追加计划。
  (二)计划下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收到省辖市提出的培养计划申请后,根据各省辖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培养机构的培养能力,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各省辖市培养任务,由各省辖市根据培养机构的培养能力择优确定参加计划培养机构名单和培养任务。
  (三)宣传培训。各省辖市及培养机构要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政策,公布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积极动员符合培养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四)资格审查。各培养机构对申请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请培训资格,并将报名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今年于11月底前,以后每年9月30日前将《河南省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开班报告和完整培养计划(一式三份)报送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两份返回培养机构,一份在申领资金时报送,另一份由培养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