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10
【字 号】驻政〔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4.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驻政〔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在总结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
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各级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县(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
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担),县(区)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新增的2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市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