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1
【字 号】豫财社[2010]110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0]110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置新农保基金分账,专门管理和核算新农保基金。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科目核算,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豫财会[2010]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预算是指按照新农保政策规定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统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向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地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缴费农村居民人数安排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参保农村居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资助。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贴。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暂存由参保人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金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
入以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统一的标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人跨县(市、区)流动而转出的新农保基金支出。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可在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
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支出户,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应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新农保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新农保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