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统一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标准,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促进公正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是指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通过相关程序审核、确定的对今后案件处理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其案例经正式渠道公布后,对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照作用的制度。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推进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省厅设立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初选、审核、编制、公布、使用和废止等工作。
第四条 指导性案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案件的处理(处罚)已经生效;
(二)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合理、法律文书规范;
(三)具有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的典型代表性;
(四)具有探讨法律适用难题的意义。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逐级上报工作,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上报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使案例报送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六条 指导性案例格式应当统一,一般应当包括案情介绍、处理(处罚)情况、要点评析和判决摘要等内容。
第七条 省厅指导性案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所收集到的案例及时进行严格挑选,并会同相关职能处室集体讨论、审核、完善。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指导性案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有关的网站和刊物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厅应当定期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按照一定体系编纂成册,公开发行。
第九条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指导性案例一经公布,即对全省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照。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定期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甄别、审核,当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新法不相适应,或因其它原因丧失指导意义时,应当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81日起实施。本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