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01年发布)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豫劳社医疗
(2001)10号
【适用区域】河南省
【发布时间】2001-11-13【生效时间】2001-12-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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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豫劳社医疗(2001)10号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
颁布日期:20011113  实施日期:20011201  颁布单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三条 《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 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开户银行根据省医保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
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第九条 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含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连同单位缴费一并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二)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一次性计入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