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12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12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20001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第七条 老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82元。鉴于从1994年起省级单位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故对老职工1993年以前的工龄给予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按职级定额发放, 标准为:科级以下200元,科级260元,处级320元,厅级380元。住房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及住房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最高年限为32年。
第九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已购(租)公有住房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三)199912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现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晋升职务、职称或技术级别的,一次性计发职、级差额住房补贴。陕西省事业单位成绩查询
计算公式为:职、级差额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四)以低于同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住房的职工,只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即:工龄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 本级财政预算积累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三) 从其它渠道筹集,可用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