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5.11.09
【字 号】吉公办字〔2015〕56号
【施行日期】2015.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公办字〔2015〕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社保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通信企业、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
  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主要包括以下11种:
  (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众开具证明吉林人社局
  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众奔波往返负担。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交换核实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类,共12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查处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三)教育部门在考生报名、考试、录取审核以及学籍管理工作中要求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户口迁移信息。
  (四)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事宜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死亡注销户口信息。
  (五)人社(社保)部门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注销医疗保险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注销养老保险账户时要求提供的死亡注销户口、出国定居注销户口、户口迁移信息。
  (六)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时要求提供的死亡注销户口、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公民身份联网核查信息。
  (七)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求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
  按照“简便、快捷、高效、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式样、程序,切实为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的证明包括以下5类,共9种,分别是:
  1、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曾经同户人员之间证明亲属关系)。
  2、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3、非正常死亡证明。
  4、捡拾弃婴(儿童)证明。
  5、居民身份信息证明(仅限住宿登记使用)。
  上述5类证明主要涉及10个部门在办理公民有关权益事务时要求出具,分别是:
  1、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曾经同户人员之间证明亲属关系,下同)、非正常死亡证明。
  2、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
  3、教育部门在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学生学籍认证、学历认证、学生毕业入伍资助金发放、学籍管理、在校生学籍信息更改、就业时要求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4、民政部门在确定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和病故军人证明书持证人及抚恤金分配,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确认时要求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公民申请低保审核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公民申请办理火化遗体时要求提供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在公民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时要求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证明。
  5、公证机构在公民办理公证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
  6、人社(社保)部门在公民办理支付工伤死亡待遇、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在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业务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办理参保人员信息确认与调整时要求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7、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8、卫生计生部门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
  9、通信企业在公民办理电信业务时要求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
  10、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办理开立、变更个人账户、银行结算等业务时要求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核实、人社部门在公务员招考、兵役机关在征兵考核、部分特殊行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需要调查了解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可由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对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我省居民办理出国(移民)手续、省外相关权益事务,以及有明确法律规定应当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门间通过协调会商方式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