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03
【字 号】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
【施行日期】2019.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要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的计算和使用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全
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计算发布。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
和核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采取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对比就高的办法进行核定。
  四、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社会保险专用指标使用过渡性措施
  各地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从2019年至2021年,用3年时间,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附件:
  1.2018年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部分地区过渡实施标准
  2.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市县过渡安排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日
 
附件1
 
2018年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部分地区过渡实施标准
  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339元。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规定,现予以发
布。请各地据此做好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工作。
  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下列地区执行过渡实施标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所在市(州)标准。具体为:
吉林人社局
地区
2018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标准
(2019年核定缴费基数使用)
德惠市
51653
蛟河市
55339
舒兰市
55339
梨树县
53922
通化县
55154
辉南县
53409
柳河县
55339
梅河口市
55119
集安市
52447
白山市
52576
江源区
47295
抚松县
52744
靖宇县
52107
临江市
50185
前郭县
52809
乾安县
54937
扶余市
48742
白城市
50482
镇赉县
4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