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1
施行日期
2018.06.21
文号
白政发〔2018〕6号
主题类别
市场规范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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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区域特的“信用白城”,全面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2018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计划》、《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7〕75号)、《吉林省发改委2018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吉发改信用〔2018〕239号)和文件要求,制定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为目标,以政务诚信为引领,以商务诚信为重点,以社会诚信为基础,以司法公信为保障,按照“党政主导、牵头推动、部门联动、广泛发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全面推进各领域信用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目标
  2018年,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与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基本建成;重点领域征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信用服务业初具市场;诚信文化日益普及,全社会诚信水平有大幅度提升。
  三、总体设计
  大力推进“6个全覆盖”、注重“2个保护”、培育“1个市场”。初步建成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与运行机制。
  ——信用主体档案全覆盖。白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建成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个基本数据库,归集全面的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档案。实现信息主体和信用信息的全覆盖。
吉林人社局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覆盖。通过平台建设,各地归集整合辖区内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整合行业内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应共享全共享、应公开全公开,使公共信用信息得到广泛应用。
  ——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全覆盖。各地、各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并公示,在行政许可事前督促监管和服务对象签署承诺书,将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前约束依据。
  ——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全覆盖。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覆盖全社会各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
  ——联合奖惩全覆盖。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跨地区、跨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
  ——诚信教育和宣传全覆盖。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宣传推广一批树立诚信理念、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优秀典型。
  ——注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推行信用信息安全认证、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使用安全规范。
  ——注重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举报管理制度建设。
  ——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政府部门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扶持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
  四、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一)组织领导体系建设。
  1.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调整原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亲自挂帅担任组长,统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各地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部门;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体系,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全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限:7月10日)
  (二)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和修订规范信用活动和信用服务市
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2.推进综合性信用法规建设。制定出台《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8—2020年)》,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出台《白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把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布、使用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本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市发改委、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市软环境办、市金融办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限:7月25日)
  3.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制定《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尺度等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国家发改委联合各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限制或惩戒,,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市发改委、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市软环境办、市金融办牵头,各地、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限:7月25日)
  4.进一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按照国家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库的要求,结合政务信息整合工作,不断调整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资源标准目录。(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牵头,各部门配合)
  相关单位要主动向市发改委提交目录清单,由市发改委统一收集整理公共信用信息,起草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稿),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白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成时限:7月31日)
  5.加快信用服务业监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白城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依法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市发改委、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市软环境办、市金融办牵头,各部门配合,完成时限:7月31日)
  (三)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6.建设白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构建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即:“信用白城”;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个基本数据库;市信用平台。(市发改委、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牵头,各部门配合)
  (1)编制《白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专家评审确定经费预算。编制市信用平台建设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确定中标单位。(完成时限:6月15日前)
  (2)“信用白城”上线运行。完成信用白城网站的上线工作,保障信用白城网站顺利运行,为社会公众、企业、金融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信用公示、信用查询等多层次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完成时限:7月15日)
  (3)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相关规定公开“双公示”、“红黑名单”、联合奖惩案例、政策法规等信息。公示信用信息量要超过本辖区归集信息量的10%。(完成时限:按省规定时间完成)
  (4)市、县两级完成与省信用平台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完成时限:7月15日)
  (5)各地平台系统要整合辖区内70%以上的常住人口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等采集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数据量要达到归集信息量的10%。(完成时限:7月31日)
  7.完成存量信用代码的转换。按照国家对示范城市的要求,完成增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和存量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市工商局、市编办牵头,各部门配合)
  (1)在信息系统生成新的代码,建立新旧代码的映射关系。(完成时限:7月31日)
  (2)所有主体的代码信息及相关基础信息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完成时限:10月30日)
  8.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市信用平台框架建立后,先行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相对完善的工商、公安、人社、税务等部门实现互联共享,逐步与各部门实现信息数据的互联共享。(市发改委、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院、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牵头,各部门配合)
  (1)各有关部门梳理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形成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完成时限:7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