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高级中学学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有效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实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充分体现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本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以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为评价原则。
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长:陶涛
副组长:王爱杰 张晓玲 孙新民 孙鑫
组成人员:刘环环 沈玉红 王文英 蒙根  王丽莎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示、上报。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刘环环
组成人员:王丽玲  年级组长 全体班主任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上报。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仲裁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王文英
组成人员:科任教师、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接收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中的咨询、申诉、调查、复议和以及纠正。
三、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方案》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创新与发展、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日表》(附件1,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
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道德品质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公民素养方面。
3、交流与合作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4、学习能力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登录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果显著,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  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
5、实践与创新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