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全了!112件最⾼法指导性案例+51件最⾼检指导性案例(2019年3⽉版)来源| 律道湾湾
截⾄⽬前,最⾼⼈民法院共发布21批112件指导性案例,最⾼⼈民检察院共发布13批51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两⾼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知新。(戳案例名阅读案例全⽂)
最⾼⼈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案
【裁判要点】海商法第⼆百⼀⼗⼆条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 “⼀次事故,⼀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原因所致。如果因同⼀原因发⽣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事故。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州荔湾⽀⾏诉⼴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证开证纠纷案
【裁判要点】1.提单持有⼈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民法院应结合信⽤证交易的特点,对
案涉合同进⾏合理解释,确定开证⾏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2.开证⾏对信⽤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使提单质权的⽅式与⾏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效果⽆报酬”,但均允许当事⼈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约定。若当事⼈明确约定,⽆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均应⽀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时和⼈⼯投⼊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2. 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的权利义务。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要点】1.认定构成独⽴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2.受益⼈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索款的权利。3.认定独⽴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保函存在欺诈情
形,独⽴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民法院亦不得裁定⽌付独⽴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条的规定,承运⼈将货物交付收货⼈之前,托运⼈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当事⼈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也可相应⾏使⼀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正常营运,承运⼈可以拒绝托运⼈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不能变更的原因。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合同中约定适⽤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明确排除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该公约。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经过合理努⼒就能使⽤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垒、⾼尔樵、杨泽彬开设案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的,通过邀请⼈员加⼊,利⽤进⾏控制管理,以抢红包⽅式进⾏赌博,在⼀段时
济南市社会保障局【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的,通过邀请⼈员加⼊,利⽤进⾏控制管理,以抢红包⽅式进⾏赌博,在⼀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款规定的“开设”。
【指导案例105号】洪⼩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案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的,通过邀请⼈员加⼊的⽅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站的开奖结果等⽅式进⾏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进⾏控制管理,在⼀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款规定的“开设”。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要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要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要点】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等技术⼿段,强制⽹络⽤户访问指定⽹站
的“DNS劫持”⾏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苗族⼟家族⾃治县地⽅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点】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检索义务的,⼈民法院不予⽀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指导案例100号】⼭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
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鉴定意见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时,被诉侵权⽅提交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间种植,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对⽐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指导案例99号】葛长⽣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1.对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等⾏为,英雄烈⼠的近亲属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2.英雄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任何组织和个⼈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的事迹和精神进⾏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事迹和精神的⾏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为⼈⾮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的⼈⾝、财产安全,实施阻⽌不法侵害者逃逸的⾏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指导案例97号】王⼒军⾮法经营再审改判⽆罪案
【裁判要点】1.对于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的适⽤,
应当根据相关⾏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百⼆⼗五条前三项规定的⾮法经营⾏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判断。2.判断违反⾏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为是否构成⾮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
判断。2.判断违反⾏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为是否构成⾮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为,不应当认定为⾮法经营罪。
【指导案例96号】宋⽂军诉西安市⼤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式进⾏合理处置的,⼈民法院应予⽀持。
【指导案例95号】中国⼯商银⾏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另⾏达成协议将最⾼额抵押权设⽴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该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额抵押担保的最⾼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续,该最⾼额抵押权的效⼒仍然及于被转⼊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产⽣不利影响。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确认案
【裁判要点】职⼯见义勇为,为制⽌违法犯罪⾏为⽽受到伤害的,属于《⼯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款第⼆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伤。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的⾮法限制他⼈⼈⾝⾃由的⾏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正当防卫。2.对⾮法限制他⼈⼈⾝⾃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为的性质、时机、⼿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法限制他⼈⼈⾝⾃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防卫致⼈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实施严重贬损他⼈⼈格尊严或者亵渎⼈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业标准《⽟⽶品种鉴定DNA指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以认定不是同⼀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检测位点进⾏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市花⼭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道路交通管理⾏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是⽂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驾驶车辆⾏经⼈⾏横道,遇⾏⼈正在⼈⾏横道通⾏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除⾮⾏⼈明确⽰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的机动车驾驶⼈依法作出⾏政处罚的,⼈民法院应予⽀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派出所公安⾏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应当符合中华传统⽂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喜好和愿望在⽗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或者创设新的姓⽒,不属于《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九条第⼀款、〈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的解释》第⼆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民政府侵犯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政机关在作出⾏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政许可的期限,⾏政相对⼈也有权利知道⾏政许可的期限。2.⾏政相对⼈仅以⾏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民法院不予⽀持。3.⾏政机关在作出⾏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政相对⼈⾏政许可权益的,属于⾏政程序违法,⼈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政⾏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政⾏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政⾏为违法。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供述、证⼈证⾔、被害⼈陈述、⽹络销售电⼦数据、被告⼈银⾏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辩解称⽹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证据证实的,
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本与母本的双⽅当事⼈,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产,损害双⽅各⾃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产,在衡量⽗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当事⼈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指导案例85号】⾼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举证。⼈民法院在听取各⽅当事⼈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
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反之则越⼩。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1.药品制备⽅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艺为其实际制备⼯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产规程、批⽣产记录、备案⽂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艺。2.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查明。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仕德⼯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1.⽹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被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2.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第⼆款所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违反诚实信⽤原则,损害他⼈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侵权的,⼈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持。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东爱书⼈⾳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1.根据同⼀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垄断,任何⼈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并创作作品。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进⾏。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进⾏⽐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诉贵州五福坊⾷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民间⽂学艺术衍⽣作品的表达系独⽴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指导案例79号】吴⼩秦诉陕西⼴电⽹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点】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配地位。2.经营者利⽤市场⽀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费捆绑在⼀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的搭售。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市场⽀配地位纠纷案
【裁判要点】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市场⽀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
量及被诉垄断⾏为对竞争影响的⼯具,其本⾝并⾮⽬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为的市场影响进⾏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个滥⽤市场⽀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在实际运⽤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法进⾏。互联⽹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户具有较⾼的价格敏感度,采⽤价格上涨的测试⽅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定性分析。3.基于互联⽹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争者的现状及进⼊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综合评估。4.在互联⽹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配地位的⼀项⽐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配⼒⽅⾯的地位和作⽤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政处理案
【裁判要点】1.⾏政机关对与举报⼈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处理,不属于《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实际影响的⾏为”,因⽽具有可诉性,属于⼈民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就其⾃⾝合法权益受侵害向⾏政机关进⾏举报的,与⾏政机关的举报处理⾏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资源局不履⾏⾏政协议案
【裁判要点】⾏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的解释,对协议双⽅具有法律约束⼒,⼈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政协议的依据。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物多样性保护与绿⾊发展基⾦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态环境的⾏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环境治理能⼒、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泛共识的活动。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态系统具有⼀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的违约⾏为给被保险⼈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由此依法向第三者⾏使代位求偿权的,⼈民法院应予⽀持。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