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7
【字 号】深府办[2013]16号
【施行日期】2013.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广东省公务员成绩公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六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
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考察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条 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申报选聘计划,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组织选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聘任审批,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具体选聘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