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字 号】云政办发[1997]202号
【施行日期】1997.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
 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202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省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机关工作的性质、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以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分类云南省公务员成绩入口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职能及运作程序,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以符合行政机关工作职位的基本要求。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未参加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对省直行政机关晋升副处级以上,地、州、市、县行政机关晋升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其组织、决策、协调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所任领导职务的要求。
  任职培训一般应先培训后到职。确有特殊困难,经任免机关批准,亦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1年内完成。
  任职培训时间,副县(处)级以上不少于30天。
  第八条 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地、州、市、县行政机关晋升为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不同工作业务和工作技能要求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国家公务员增强业务技术能力,以适应履行专项业务工作的需要。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培训时间根据掌握专门工作所需技能的内容,由各地各部门确定。专门业务培训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全体在职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更新知识培训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一个周期内可采取集中时间培训,亦可分年度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经任免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内容的培训,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
第三章 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科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是各类培训必须设置的科目,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管理理论、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知识以及根据云南特点必须设置的内容。任职培训增加领导科学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等内容。
  公共必修课教材,统一使用国家人事部编印的和省人事厅根据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编写或选定的教材。
  第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是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需要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教材由各业务主管部门选定或编写。
  第十五条 选修课是面向社会、面各市场、面各世界,为拓宽国家公务员知识技术领域设置的科目。教材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编写或选定。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行政院校,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和其他施教机构,由省、地(州、市)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认定。地、州、市级施教机构,须报省人事厅备案。取得资格的培训施教机构,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云南省行政学院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主要承担全省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和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师的培训。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各地、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本县、市(区)科员及以下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统
一规划实施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发挥主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专职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是本部门、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