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分类、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
2、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
3、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
4、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1、业务素质: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2、工作能力: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
力、科学管理能力、服务沟通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三)勤,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1、工作责任心:主要看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2、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3、工作作风: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协调工作、服务众、解决问题等。
(四)绩,指工作实绩,包括开展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1、工作思路和措施:主要看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2、工作数量和质量:主要看公务员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效率和效益: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和明显的工作成效以及作出的贡献。
(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1、廉洁奉公: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勤俭节约: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
3、严守法纪: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阶段评价。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是指主管领导对被考核公务员全年在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表现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明显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
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前,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填报《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行政机关,或者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前5名的省级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5%确定;
(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
考核人数的20%确定;
(三)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后5名的省直行政
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0%确定;
(四)除上述3种情形外,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确定。
考核年度内受到多项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确定优秀比例。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创新考核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务员考核实行信息化管理。
管理科学、程序规范、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增加优秀等次比例。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采取个人工作记实、主管领导定期评价的方法进行。
(一)工作记实。工作记实可每周、每月或每季度进行。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自行设定《公务员工作记实评价簿》。记实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二)评价计分。主管领导每月或每季度根据个人工作记实和众评议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出勤等情况作出评价计分,计分统一采用百分制,具体评价的
方法、指标、分值由各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记实、定期小结;
(二)众评议;
(三)主管领导评价;
(四)公示考核情况;
(五)反馈考核情况。
云南省公务员成绩入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主管领导在听取公务员本人述职和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条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对担任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众民主评议;
(三)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要求;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行政机关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或者谈话的形式反馈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七)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存在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管理权限内的公务员考核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备案材料包括公务员考核工作总结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审核备案工作于次年2月底前结束,逾期不报送备案的,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优秀等次比例的1%—2%。未经审核备案的考核结果,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1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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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1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当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二十九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行政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单位)进行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机关(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行政机关派出学习、培训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机
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从事其他工作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工作单位提供。
第三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考核年度内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