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省⼯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西壮族⾃治区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伤保险待遇
第⼆⼗⼆条⼯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按照国家和⾃治区规定的标准由⼯伤保险基⾦⽀付。⼯伤职⼯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付。
第⼆⼗三条⼯伤职⼯的停⼯留薪期,按照国家和⾃治区⼯伤职⼯停⼯留薪期有关规定执⾏。⽤⼈单位或者职⼯对停⼯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四条五级⾄六级伤残职⼯经本⼈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七级⾄⼗级伤残职⼯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终⽌⼯伤保险关系:
(⼀)⼀次性⼯伤医疗补助⾦。以本⼈⼯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六级伤残计发16个⽉,七级伤残计发14个⽉,⼋级伤残计发12个⽉,九级伤残计发10个⽉,⼗级伤残计发8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本⼈⼯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个⽉,六级伤残计发14个⽉,七
级伤残计发12个⽉,⼋级伤残计发10个⽉,九级伤残计发8个⽉,⼗级伤残计发6个⽉。
第⼆⼗五条职⼯因⼯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次性⼯亡补助⾦的标准为54 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
第⼆⼗六条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因⼯死亡职⼯的⼯伤认定决定书;
(⼆)供养关系的⾝份证明⽂件;
(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劳动能⼒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鉴定结论;
(五)供养亲属为养⽗母、养⼦⼥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供养亲属为孤寡⽼⼈或者孤⼉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伤职⼯经劳动能⼒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伤保险待遇。
第⼆⼗⼋条⼯伤职⼯、供养亲属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变化的,⽤⼈单位、⼯伤职⼯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变化的次⽉起调整⼯伤保险有关待遇。
职⼯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规定领取的职⼯因⼯死亡的⼯伤保险待遇费⽤。
第⼆⼗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平均⼯资增长率与基本养⽼保险同步调整,并报⾃治区劳动保障⾏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伤保险费及⼯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级⾄四级伤残职⼯的伤残津贴、⽣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按上年度实际⽀出标准的1.3倍计算,⼀次性拨付10年的费⽤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级⾄四级伤残职⼯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应当由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基本医疗保险基⾦。
(⼆)五级⾄⼗级伤残职⼯,由原⽤⼈单位按照规定⽀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终⽌⼯伤保险关系。
(三)因⼯死亡职⼯供养亲属抚恤⾦,按上年度实际⽀出标准的1.2倍计算,预留费⽤⾄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死亡职⼯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年满18周岁),由原⽤⼈单位⼀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
管理和发放。
第三⼗⼀条⽤⼈单位分⽴、合并、转让,⼯伤职⼯不转⼊承继单位的,有关⼯伤保险费⽤及⼯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
第三⼗⼆条职⼯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单位应当分别缴纳⼯伤保险费。职⼯发⽣⼯伤的,⼯伤发⽣单位为⼯伤保险责任⽤⼈单位。
第三⼗三条⽤⼈单位实⾏承包经营,承包⽅属具备⽤⼯主体资格的⽣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发⽣⼯伤,承包⽅为⼯伤保险责任⽤⼈单位;承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的,该组织或者⾃然⼈招⽤的劳动者发⽣⼯伤,发包⽅为⼯伤保险责任⽤⼈单位。
第三⼗四条⽤⼈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产经营地不在同⼀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伤保险或
者在⽣产经营地参加⼯伤保险。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伤保险地办理⼯伤认定和劳动能⼒鉴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单位未为其办理⼯伤保险的,⼯伤认定和劳动能⼒鉴定在⽣产经营地办理。
第三⼗五条中央驻桂单位、⾃治区直属单位的⼯伤保险参加⾃治区本级统筹。
第三⼗六条⽤⼈单位拖⽋⼯伤保险费期间职⼯发⽣⼯伤的,由⽤⼈单位按照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次性⼯亡补助⾦标准
2021年1⽉17⽇,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和消费⽀出情况》,公布2020年度全国居民⼈均可⽀配收⼊32189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3834元,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7131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居民收⼊和消费⽀出情况》,故度⼀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3834 元×20=876680元。
因《⼯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执⾏,故度⼀次性⼯亡补助⾦全国统⼀标准为876680元。
⼴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11〕73号)
各市、县⼈民政府,⾃治区⾐垦局,⾃治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修订后的《⼯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1⽇起施⾏。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等参保缴费问题
本⾃治区⾏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所需缴纳的⼯伤保险费纳⼊该单位当年预算予以解决。
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在新《条例》实施后因⼯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患职业病的,按新《条例》的规定进⾏⼯伤认定、劳动能⼒鉴定并享受⼯伤保险待遇;在新《条例》实施前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原有关规定执⾏。
⼆、关于⼯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住院伙⾷补助费标准。⼯伤职⼯住院⼯伤的伙⾷补助费标准为每⼈每天15元。
(⼆)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宿费标准。⼯伤职⼯经所在统筹地区⼯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按以下标准⽀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具限为⽕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每天最⾼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补助费,每⼈每天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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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级⾄六级⼯伤职⼯经本⼈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七级⾄⼗级⼯伤职⼯劳动(聘⽤)合同期满终
⽌或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保险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终⽌⼯伤保险关系。⼀次性⼯伤保险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按《⼴西壮族⾃治区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 (⾃治区⼈民政府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执⾏。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伤的职⼯,在2011年1⽉1⽇以后发⽣的费⽤(不包括⼀次性伤残补助⾦和⼀次性⼯亡补助⾦),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新《条例》的组织领导各级⼈⼒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思想,提⾼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步健全机构,加强⼯伤认定、劳动能⼒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要加强与财政、卫⽣、安监、⼯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本通知⾃2011年1⽉1⽇起施⾏。
⼴西壮族⾃治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