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暂行办法
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称导师)队伍是高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开展高质量科研的主要力量,其政治思想品德、道德品格和学术品德以及人才培养能力、科学研究水平直接影响研究生教育水平、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建设学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以及《扬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扬大研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1、坚持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考核应将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
2、坚持“师德为先、科研为要、培养为基”的原则。在强化导师政治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基础上,考核应有利于倒逼导师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有效评价导师指导能力和指导水平。
3、坚持导师“聘期考核制”的原则。考核应有利于形
成奖优罚劣、竞争约束的常态机制。
第二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博、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考核周期
实行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新增导师,
考核周期按照获得导师资格的第二年开始计算,考核年度
未满三年的导师可不参加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人才培养、
教学科研等三方面。
第五条考核要求
导师考核合格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纪守法。
2、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对研究生发挥主导、示范和管理作用;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积极参与研究生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与引导,提高研究生就业质量。
3、切实履行并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与指导工作,包括参
与制订、修订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组织和参与研究生中期考核,系统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工作;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积极指导研究生从事各类创新创业创优活动;组织研究生参与承担科学研究与实践项目,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与所指导的研究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研究生政治思想动态、心理健康以及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和学位论文等主要培养环节的进展情况,为研究生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4、考核期内,参加考核导师的教学科研成果要求:
扬州人事考试(1)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期内在《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级别的期刊发表论文(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3篇;或者发表论文2篇,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研究生教材)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15万字左右);或者发表论文2篇,获国家发明专利 1项(第一发明人)。考核期内应有主持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除在考核期内有主持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水平相当的研究项目之外,其它科研成果要求的考核参照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教学科研要求执行。
同时承担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按照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教学科研要求执行。
(2)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考核期内在《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级别的期刊发表论文数(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研究生教材)数(第一作者或主编,15万字左右)、获国家发明专利数(第一发明人)、入选省一级协会及以上的专业展作品数之和大于等于3。考核期内应有主持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
(3)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考核期内在《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级别的期刊发表论文数(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
或通讯作者。)、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研究生教材)数(第一作者或主编,15万字左右)、获国家发明专利数(第一发明人)、入选省一级协会及以上的专业展作品数之和大于等于2。考核期内主持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或教改课题,或主持水平相当的科研项目或教改课题。
同时承担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按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教学科研要求执行。
5、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可不参加考核:
(1)两院院士;
(2)获得国家级高端人才计划资助的导师。
6、参加考核的导师,考核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教学科研可免于考核:
(1)在《中国社会科学》、Nature、Science、Cell 主刊及子刊以及PNAS、PRL、JACS、ANGEW等国际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在影响因子≥10等期刊上发表论文。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研究生教育成果奖(排名前5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为唯一获得者或排名第一);获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排名前3位;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为唯一获得者或排名第一);获省级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
(3)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4)科研成果满足了学校导师遴选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导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构成。考核领导小组接受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2、学院成立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小组。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担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成员构成包括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研究生工作分管副书记、学科点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