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1.15
【字 号】琼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关于印发《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民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
 
海南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
 
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加强党的领导
  第三章  加强负责人监管
  第四章  加强资产财税监管
  第五章  加强行为监管
  第六章  加强信用监管
  第七章  加强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海南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部署,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监管体制,健全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负责人、资产财税、活动行为、信用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更加规范、全面、严格、有效。
 
第二章  加强党的领导
  第三条 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各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领导所属综合(行业)党委开展党建工作,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党组织。
  第四条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党建工作与要求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党费全额返还、留存党费支持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党建项目支持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
  第六条 有3名(含)以上正式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应就近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合党组织。对暂时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选派党建指导员或联络员开展党建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和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出任党组织书记或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批准,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获得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
、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对脱钩中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单位应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党的组织关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移交后3个月内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开展党建工作。
  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监管机构党委(党组)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行业特征和实际情况,依托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整合组建综合(行业)党委,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领导团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全覆盖。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或综合(行业)党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八条 开展对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要加大党建工作权重比例;深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级、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行业扶持政策等的重要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不
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第九条 推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要把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要征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及所属基层党委意见。
 
第三章  加强负责人监管
  第十条 新注册、新提名或变更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候选人,须由党委统战部门进行综合评价,秘书长候选人须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综合评价审核通过后,分别依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执行。经批准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由批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经批准的,兼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工商联负责对所属商会登记前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在年报中对所属商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作出初审意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和专职化。
 
第四章  加强资产财税监管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该遵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 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20〕210 号)等有关规定
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相应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