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16
【字 号】琼府[2009]30号
【施行日期】2009.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9〕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我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确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顺利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对《决定》的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对《决定》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决定》的学习,切实增强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同时要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与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不断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市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建立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制定学法计划,落实内容、时间、人员、要求等,并将学法计划报海南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题学习。各市县政府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市县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针对新颁XXX新修订的重要法律,可以聘请省内外法学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
  三、制定《全省市县政府行政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标准。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市县政府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将培训、学习结果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省和市县干部培训机构要采取轮训的方式,对市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从事行政审批、行政
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等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市县政府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公共科目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不得少于20%。
  四、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测试制度。将法律知识考察和测试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考核内容,重点考察领导干部对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拟担任公安、国土、交通、建设、发展和改革、商务、文体等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项目较多的部门领导,任职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测试工作由市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法制机构进行。考核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不合格者,暂缓任用。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等制度。凡涉及政府价格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市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业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国有企业改制、社会保障标准
制定和修改、征收数额较大的财产、没收数额较大的非法所得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进行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明确听证程序,遴选听证代表,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斟酌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健全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在市县政府推行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要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为市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工作;协调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
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等。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与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县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聘用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一般不再聘请社会律师担任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后评价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立项调查研究、形成可行性调研报告并经过充分论证,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中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应当通过公开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综合评价行政决策的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
  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
做出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怠于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海南省党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八、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定期清理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市县政府要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对其公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海南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实施期限。有效期限届满的,自动失效。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九、加快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已经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进一步完善职能、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仍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抓紧制定政务服务中心的筹建方案,确保年底前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要实行集中办理,建立一门式受理、一站式并联审批、一口式收费、一条龙式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即时办理、公开承诺办理、联合办理、内部上报办理、退办答复、受理和审批相隔离等制度。
  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对城市(镇)管理等与人民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综合执法,建立相应的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十一、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市县政府组织体系,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政府架构。要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一个部门负责,需要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要按照市县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可适当调整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合理配置部门机构和人员,尽快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集中力量把该由政府管的事管好。要按照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严格界定部门间的职责范围。
海南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十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量化和细化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处罚种类和条款,并向社会公开,减少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随意性,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改变野蛮、粗暴的执法方式,对一般违规行为要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者依法予
以处罚。实行行政执法调查权和决定权分离的行政执法模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媒体公告制度。实行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立卷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