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
(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各市、县、自治县批准和公布的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权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Ι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Ι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省卫生厅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
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市、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地级市、厅级,县(市)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合格标准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Ⅰ、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人 员 类 别 | 总学分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 注 | |
中级、护理师含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 省级、地市级、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 25 | 5--10 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 | 15—20 | 其中5年内须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10学分 |
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 20 | 10--15 | |||
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 20 | 5-10 | 10-15 | ||
初级卫生人员、在岗的乡村医生,Ⅰ类、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人 员 类 别 | 总学分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 注 | |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 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 20 | 5--10 | 10--15 | 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 |
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 15 | Ⅰ、Ⅱ类均可 | |||
乡 村 医 生 | 10 | ||||
除乡镇卫生院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外,其余继续医学教育对象Ⅰ类、Ⅱ类学分不可替代。
四、学分授予
(一)Ι类学分授予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Ι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10学分。
3、获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 获奖者排序 | |||||
等级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
国家级奖 (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 25 | 24 | 23 | 22 | 21 |
二等 | 20 | 19 | 18 | 17 | 16 | |
三等 | 15 | 14 | 13 | 12 | 11 | |
四等 | 10 | 9 | 8 | 7 | 6 | |
部(省)级奖 | 一等 | 20 | 19 | 18 | 17 | 16 |
二等 | 15 | 14 | 13 | 12 | 11 海南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 |
三等 | 10 | 9 | 8 | 7 | 6 | |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授予
1、参加地市级、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带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临床病理、病历讨论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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