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6.15
【字 号】琼建人教[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建人教[2009]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环卫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09〕20号),现将我省2009年建设工程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及对象
  建设工程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含景观建筑)、岩土工程(含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建筑幕墙)、装修装饰工程、给水排水(含消防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建筑设备安装、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含高尔夫球场)工程、工程管理(含建设工程定额与预算)等13个专业。评审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定额预算、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可自主申报一个或多个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条件
海南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一)外语条件
  1.下列情况下可免试外语:经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荣誉称号及行政一等功奖励者;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及在少数民族市(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的;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海口、三亚、洋浦地区从事科研、建筑设计和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需达到B级合格标准,其他人员免试外语。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科研、建筑设计和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达到A级合格标准外,其他人员达到B级合格标准。
  4.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二) 计算机条件
  参加本专业或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三)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依据原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原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及《海南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2006年修订本)第九条规定,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2005年至2009年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接受继续教育证明,其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不少于48学时、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四)工作经历、能力、业绩等条件参看2006年修订的《海南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请登录“海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培训网,网址:www.hnjsrc,办事指南”栏目查阅。
  三、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一式二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一式三份)。
  (二)《个人综述材料》。此材料由本人撰写,内容包括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现职业绩、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聘任书、获奖证书、业务进修培训结业证书,《海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其中必须有接受《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的登记),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或省级学术机构论文评选证书(证明),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等。
  (四)《业务考绩档案》。内容包括初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