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 号】琼卫科教[2013]36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琼卫科教〔2013〕36号)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第十九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4日
  海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有效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依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要采取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等有效手段,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努力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施教。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加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培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是以省卫生厅名义主办,由厅机关各处室承办的省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包括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厅直医疗卫
生单位和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承办的培训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长为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各教育培训责任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底前,要将当年教育培训执行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厅科教处负责卫生培训项目的协调、规划和管理,厅计财处负责培训项目经费预结算和审核监督,各教育培训责任处室承担有关培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审批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各有关处室将下一年度的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统一下发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临时新增教育培训项目提前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文件会签制度。各处室起草文件通知后,须提交厅科教处进行文件会签,厅科教处按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同时各处室须将正式通知文件抄送厅科教处备案。
  第十条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如需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照《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提前到厅科教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拟授予中医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项目报中医处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审批。需要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的,由主办处室按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教育培训项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并准备相关教材、讲义和教学辅导资料。从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
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教育培训质量监控和管理。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双向考核评估机制。主办处室在培训项目实施期间安排学员与教师开展双向考核:一是组织教师在项目实施前后以适合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考试;二是项目实施后学员填写问卷,对授课内容安排、师资授课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上具体考核内容和方式由主办处室结合项目内容自行决定。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结束后,主办处室要及时将教育培训总结、培训项目登记表、学员成绩表、授予学分人员名单、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提交厅科教处备案。审核通过后填写培训项目登记表,作为厅计财处报销的必备手续。
  第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要按照项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其他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须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不得
以盈利为目的。要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条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