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6.26
【字 号】琼财采〔2018〕833号
【施行日期】2018.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琼财采〔2018〕833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6日
 
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海南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在海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
位出具的人员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有效期两年。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五条 代理机构必须先完成登记、备案方可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登记、备案全面推行无纸化。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v )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v)注册备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及密码在备案成功后即可启用。代理机构应对登记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资料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公司信息的,将视为登记虚假信息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考核评价结果,从备案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八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