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8.21
【文 号】法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职业培训
正文
关于印发《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发〔2020〕3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1日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官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法官教育
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效果,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最突出位置,使之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提升法官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按需施教。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践导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全面提高法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法官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精准施训、靶向教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从严管理。建立健全法官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法官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 法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的制度。
  第五条 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辖区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政治部是全国法院法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履行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能。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法官教育培训政策制度、法官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等;
  (二)指导各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
  (三)规划和指导法官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师资、课程、教材等建设;
  (四)规划和指导全国法院高层次审判人才、急需审判人才等培训培养工作;
  (五)其他由政治部负责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履行辖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等职能。具体负责:
  (一)落实教育培训工作部署,完成年度组织调训任务;
  (二)指导和组织辖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三)指导省级和地(市)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
  (四)规划和指导辖区法官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师资、课程、教材等建设;
  (五)规划和指导辖区高层次审判人才、急需审判人才等培训培养工作;
  (六)其他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辖区的法官教育培训。
  第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及地方各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官教育培训。在符合条件的省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国家法官学院指导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科学规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实施体系。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公务员线下培训班多少钱
  第十一条 法官教育培训坚持以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培训为重点,并注重综合素质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法官政治能力培训应当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修课,重点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等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培训重点开展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廉洁司法等学习教育。
  第十四条 法官司法能力培训重点开展法律政策运用、庭审驾驭、证据认定、诉讼调解、裁判思维、法律适用、裁判文书说理等审判执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法官综合素质培训重点开展意识形态、防控风险、众路线、舆论引导、人文科技等方面培训。
  第十六条 法官培训分为法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
  第十七条 拟初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法官职前培训,着重掌握审判实务技能,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培训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 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着重提高法院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九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高培训,着重提高审判理论和实务的综合司法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