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 号】陕教师[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社厅考试中心电话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教师〔2013〕47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韩城市教育局,有关厅属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教师〔2013〕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我省首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二、评选对象
  获得省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及以上荣誉的在职一线教师;2011年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
  三、评选名额
  全省拟遴选省级学科带头人200名左右。请各单位按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指标差额推荐220名人选,推荐各学段人选比例按照高中段20%、初中段30%、小学段40%、幼儿园10%执行。
  四、遴选条件及评选程序
  按照《意见》(陕教师〔2013〕28号)精神和附件2《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文件可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 http://v 厅文件栏目下载)。
  1.评选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审查、市级评审、省级审定及评选认定六个环节。
  2.省级审定。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候选人资格条件,组织专家采取审阅候选人评审材料、听取候选人个人陈述、现场随机提问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公示,正式确定为“陕西省中小学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