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连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推荐医师同时推荐的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可提供相应的图片及视频材料等)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跟
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及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