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16
【字 号】市办发[2007]34号
【施行日期】2007.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办发[2007]34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6日 
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西安公务员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级、五级职员岗位,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除国家和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