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16
【字 号】焦政办〔2015〕66号
【施行日期】2015.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成立市级宗教团体。
  2.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4.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穆斯林出国朝觐人员资格审查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
  2.将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核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
  3.将跨省担任、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
  2.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
益。处理涉及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促进少数民族村、街和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
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息、会务、机
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财务、计生等工作;负责机关党、人事、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二)民族科。负责全市有关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方面法规政策落实工作;组织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涉及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分析和研判涉及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市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研究拟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有关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帮助少数民族搞好科技开发、科技利用和科技培训工作。
  (三)清真食品管理科。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涉疆维稳方面的问题。
  (四)宗教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及其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矛盾纠纷,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相关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理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士的培训;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做好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分析和研判涉及宗教关于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负责全市朝觐事务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2.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审核);3.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4.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含单列纪检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焦作市人事网
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