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焦作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22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宏谦;焦作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焦作市第六人民医院) 
【当事人】李宏谦焦作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焦作市第六人民医院) 
【当事人-个人】李宏谦 
【当事人-公司】焦作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焦作市第六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赵璐锟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赵璐锟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跃军赵璐锟 
【代理律所】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宏谦 
【被告】焦作卫生医药学校附属医院(焦作市第六人民医院) 
【本院观点】关于李宏谦提供的10月份的通话记录,卫校医院对其证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2019年期间卫校医院工作人员与李宏谦未联系过。2005年5月,李宏谦到卫校医院工作,其与卫校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直接证据法院调查取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5年5月,李某到卫校医院工作,其与卫校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    2012年6月,李某被河南科技大学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向卫校医院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6月到2017年5月,卫校医院在李某离职后仍继续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李某于2017年5月向卫校医院出具文件,承诺在2018年年底前向卫校医
院偿还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企业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共计40391.38元,李某作出了偿还卫校医院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承诺,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偿还义务,未按承诺偿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主张其是受胁迫作出的该承诺,但其提供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其是受胁迫作出的承诺。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卫校医院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某追偿相应款项。李某提供的2019年10月的通话记录并不能够证明2019年期间卫校医院工作人员未向其催促偿还款项,卫校医院的去昂立主张没有花草过仲裁时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卫校医院社会保险费40391.38元及利息(利息以40391.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焦作市人事网【更新时间】2021-11-10 12:24: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5月,李某进入卫校医院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6月15日,卫校医院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自2009年7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的工作地点为检验科,工作内容是化验,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1080元/月"。2012年6月,李某经统招考试,被河南科技大学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领域)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李某遂向卫校医院申请辞职,经协商,卫校医院同意李某辞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012年6月28日,李某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申请书,单位名称为“卫校医院",支取原因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李某到河南科技大学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领域)攻读硕士学位。2015年7月24日,李某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载明“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作岗位为卫生技术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该合同到期后,李某于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李某与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后,卫校医院自2015年8月起,开始为李某建户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另查明,在卫校医院与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卫校医院依法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李某离职后,卫校医院仍继续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6月,卫校医
院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2017年5月,李某向卫校医院出具文件,文件载明“李某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企业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共计40391.38元(××)。2018年年底前全部付清医院。钱付清后医院应积极协助本人办理养老和医疗转移手续。备注: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事业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未标注(根据政策,在清算)",李某在该文件下方签名并按手印。2018年底及2019年,卫校医院多次催促要求李某支付上述40391.38元,李某拒绝支付。2020年4月21日,卫校医院以李某为被申请人,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卫校医院与李某于2012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2、自2012年6月以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3、李某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70000元。2020年4月22日,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焦劳人不案字(2020)0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卫校医院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卫校医院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