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4 
【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16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爱民 
【当事人-公司】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淑萍郭淑霞 
【代理律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金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19:05:02 
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民终16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咸智。系公司人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爱民、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苑海峰
审判员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焦作市人事网
法官助理池成
书记员许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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