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李玲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3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李玲玲 
【当事人】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李玲玲 
【当事人-个人】李玲玲 
【当事人-公司】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张朋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朋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朋 
【代理律所】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被告】焦作市人事网李玲玲 
【本院观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稳定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焦作工贸职业学院与李玲玲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已查明的事实看,李玲玲自2016年至事故发生时止一直在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处从事保洁工作,按照焦作工贸职业学院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且获得应得的
劳动报酬,李玲玲在工作期间每天进行考勤打卡。焦作工贸职业学院与李玲玲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焦作工贸职业学院称与李玲玲之间是劳务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焦作工贸职业学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焦作工贸职业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07:52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李玲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民终3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李明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系该学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系该学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李玲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豫088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
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仅是民事劳务关系,并非是劳动关系。2020年7月1日,被上诉人向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提供相关证据,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8月11日,上诉人不服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沁劳人仲案字【2020】27号仲裁裁决书,特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和工作证相关证据,一方面,该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劳务关系中也存在;另一方面,工资报酬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付出劳动力的金钱对价,从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可以看出,每次的具体数额根据工作效果不一样,而不是固定工资;工作证是今年疫情期间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严格管控人员出入,方便和学校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出入校园而办理的出入证。事实上,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上诉人给付报酬,双方在地位上是对等的,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上诉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被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进行任何劳动和人事上的管理。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也不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是辅助性的业务。因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